欢迎来到车易库抵押车网官方网站,专业的拍卖车交易平台!
您的位置:首页 > 论坛 >
发表:2018-04-24 13:56:44
法律关于抵押车
浏览量:6692

2016年3月1日正式出台的《物权法》司法解释第六条

司法解释原文)近年来,有关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。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,实践中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。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。

《解释》第六条明确,转让人转移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,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,虽未经登记,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所称的“善意第三人”的,不予支持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程新文表示,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,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,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。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,一般而言,物权优先于债权。“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,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,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,虽未办理登记,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。换句话说,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,包括破产债权人、人身损害债权人、强制执行债权人、参与分配债权人,都应当排除于《物权法》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。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《物权法》司法解释第六条切切实实地解决了很多人对”抵押车不过户有什么保障没有?有法律的依据吗?“这个疑问,抵押界就好像拿到了一把尚方宝剑,一片欢腾。

发表


经营许可证编号:冀B2-20210836
备案号 冀ICP备18005789号-1 版权所有 河北玛萨拍卖有限公司

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334号

地址: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银泰国际     咨询热线:4001186816 



  • 安卓APP下载
  • 苹果APP下载

4001186816

8:30-17:30(法定假日除外)
传真:4001186816

总访问量:13000431 今日访问量:9114